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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案号:豫濮清交执罚决﹝2021﹞100001号   中牟县XX通勤汽车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22588582215K ), 地址:中牟县东风路中段北侧, 联系电话 15939000095, 法定代表人: 王XX. 违法事实及依据:2019年10月27日10时左右,清丰县交通运输局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人和大道与安康路交叉口南100米处实施监督检查时发现,袁新贵驾驶的中牟县继伟通勤汽车有限公司车号为豫AD6260客车,从中牟县发往清丰县,经调查,中牟县继伟通勤汽车有限公司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询问笔录2、中牟县道路运输管理局复函3、执法视频。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叁万元(¥30000.00)整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中原银行清丰县支行,账号00000041809953119012,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清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清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清丰县交通运输局            2021 年 5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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