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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拒执罪”成为悬在失信人头上的一把利剑

让“拒执罪”成为悬在失信人头上的一把利剑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对于那些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甚至还悄悄转移财产试图逃避执行的失信人,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使出“杀手锏”——“以刑制赖”,很多失信被执行人在听到自己可能因拒执罪被追究刑事责任时,便立即履行了法律义务。 近日,鼓楼法院的一起执行案件得到顺利解决,正是因为被执行人刘某慑于“拒执罪”而主动到法院履行赔款义务。 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是多年好友,2017年,刘某向王某借款2万元,借款期满后,刘某却以手头紧为借口迟迟不肯还钱,几经催要无果后,王某将其诉至法院。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向被执行人刘某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刘某立即履行法定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刘某仍然无动于衷,置之不理。 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通过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刘某名下的一张银行卡“动作”频繁,有大量交易流水,最高峰时卡内余额超过执行标的额。执行法官认为,被执行人刘某具备还款能力,但其拒不履行,其行为已经符合《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构成要件,遂决定将其移送公安机关进行立案侦查。 在得知自己很可能会因拒执罪被追究法律责任而受到刑事制裁时,刘某再也坐不住了,迅速现身鼓楼法院,主动与申请人王某协商还款事宜。最后双方达成了执行和解,被执行人刘某当场将全部欠款一次性偿还给申请人王某,刘某也从这件事上真心地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向法院提交了具结悔过书,且得到了申请人王某的谅解,同意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鼓楼法院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撤回对该案的侦查,刘某及时回头,总算免受了牢狱之若。至此,案件顺利执结。 法官释法:所谓“拒执罪”,全称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撰稿: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办公室 李金芮 电话:23809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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