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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检察院公告

郑州市人民检察院公告 郑检民行民公告〔2018〕1号 本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刘彦民在郑州市惠济区花园口镇赵兰庄村黄河滩区域饮用水源保护地,无证制售农药及经营甲醇、二甲苯等危险化学品,致使当地土壤等生态环境受到破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有关单位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之规定,发出民事公益诉讼公告,请符合条件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在本公告发出三十日内将有关情况书面反馈本院。 邮寄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长虹路16号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检察院王凌云(代收) 联系电话:王凌云0371-67151988;王涛0371-67150532 特此公告。 郑州市人民检察院公告 郑检民行民公告〔2018〕2 号 本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个体经营者谢举战在郑州市中原区桐柏路农贸市场其开设的“丈夫乐”调味品店内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有关单位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之规定,发出民事公益诉讼公告,请符合条件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在本公告发出三十日内将有关情况书面反馈本院。 邮寄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陇海西路299号中原区人民检察院赵增辉(代收) 联系电话:赵增辉0371-67151691;王涛0371-67150532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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