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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不能”并非“执行不力”

“执行不能”并非“执行不力” 导语:很多时候,执行干警们披星戴月早出晚归,东奔西走,竭尽所能查控追索,一场辛苦一场忙碌,却由于种种原因而导致执行工作难以顺利开展,最后还是‘执行不能’。但“执行不能”并不是法院“执行不力”,所以,希望大家能够理性认识“执行不能”! 因小区物业服务质量和物业费收取等原因,原告某山水小区业主委员会将某置业有限公司(第一被告)、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开封分公司(即第二被告)、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第三被告)诉至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某山水小区系第一被告开发建设,后第一被告又选聘第三被告对该小区前期物业服务,期限为2012年5月至2014年5月,第三被告又注册成立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开封分公司(即第二被告),最终由第二被告具体负责该小区物业管理工作。由于多方面原因,第二被告与小区业主在物业服务质量及物业费等收取上一直纠葛不断,小区业主决定与被告解除物业管理服务关系,2014年5月合同到期后第二被告不但不向原告办理交接手续、移交相关财务,还继续向该小区提供服务收取物业管理费。无奈,原告将三个被告诉至鼓楼法院,法院受理后,依法判决三个被告在15日内共同将某山水小区建筑竣工图及电梯相关技术资料以及物业管理全部收支账目交付原告,并在10日内三个被告共同退还原告物业费、装修押金共273508元。判决书生效后始终不见三个被告履行法律义务,原告只好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阶段,执行干警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三个公司名下的财产进行查控,并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他们不敢有丝毫怠慢,马上驱车前往三被执行公司办公地点,发现早已是人去楼空。干警们坚持查找,争取最大化地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通过工商部门查询到张某为第一被告某置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该公司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根据法律规定,由申请人申请追加张某为被执行人,执行干警便随即将张某纳入失信人名单,限制高消费,并对其名下银行账户进行冻结。一周后张某迫于压力主动来到法院,经法院释明,主动与业委会联系,双方共同到行政主管部门沟通,一周内张某将某山水小区建筑竣工图及电梯相关技术资料移交给原告。 法院又查询到第二被告的法人代表肖某,根据法律规定,由申请人申请追加肖某为被执行人,执行干警查询到其银行卡中有1万6千元存款,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便果断对其银行卡进行冻结,划扣。执行干警决定先将1万6千送到该小区委员会相关人员手中,但始终联系不到相关人员,前往社区了解后才得知,之前的业主委员会已经到期,现新的委员会正在筹划选举,没有成立。 面对此情况执行干警只有先对其1万6千元进行保管,本案只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此案件属于典型的执行不能案件,新的委员会还未成立,导致案件无法继续开展,并不是法院执行不力,他们已经穷尽各种执行措施,还是无法及时将案款执行到位,只能先暂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联系人:张晓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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