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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种无奈叫“执行不能”

有一种无奈叫“执行不能” 每年,法院执行局都会受理大量执行案件,但却有一部分案件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偿还能力,导致案件“执行不能”,要终结案件的执行程序,这些案件对于法院的执行干警们也是一种深深的无奈。 2017年,王某因伙同他人盗窃罪一案经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理,判令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但截至刑满释放后,王某罚金依然没有缴纳。 鼓楼法院执行干警张亚乐和宋文韬先去公安机关查询户籍信息,与判决书进行核实看有无出入,紧接着执行干警们又去别的市区法院查询王某是否再次犯罪。最后依据公安提供的地址与我原判决确认的地址进行查找。当执行干警找到王某居住地方时发现其家中一贫如洗,唯一值钱的就是冰箱了,而他本人也被关进戒毒所。他的家人也说家里实在拿不出多余的钱进行还款,看到这种情况我们的执行干警马上又前往监管机关核实并开具监管证明,随后干警们又去银行查询王某银行存款,以及房管所调取房产等信息,对其财产情况进行全方位排查。但如王某家人所说,确实没有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王某本人又正在戒毒所不具备履行能力。无法上交罚金,依法将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这是一起典型的“执法不能”案例, 被执行人客观上无履行能力,导致执行不能。所以,希望广大人民群众及当事人也能能够理解、支持法院的执行工作,执行干警一定会全力以赴,穷尽一切执行手段,最大化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普法角 什么是“执行不能”? 人民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可以查控的财产(如银行、不动产、车辆、证券、股权等)进行全面查控后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被执行人可供被执行的财产不能全部满足申请的申请执行标的,在人民法院对其限制高消费、限制活动空间后,被执行人仍无力履行法定的义务致使执行案件执行不能。本质上这类案件属于申请执行人应当自行承担的商业风险、交易风险和法律风险,不应纳入“执行难”的范畴。 “执行不能”案件,要怎么处理? 1.绝大部分“执行不能”案件法院将采取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办法处理、 2.“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就是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人民法院采取了应有的执行措施和执行方法,仍然无法使案件得以执结,在确定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暂时无履行能力的情况下,由法院裁定本案执行程序阶段性终结。 3.但是“执行不能”案件的债权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在执行财产的,随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并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4.此外,人民法院也开通了终本案件自动巡查系统,将定期进行被执行人的财产核查工作,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将在第一时间采取执行举措,确保一些有执行可能的案件“起死回生”,最大限度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官说法: “执行难”作为长期以来困扰人民法院的一个顽疾,自2016年基本解决执行难活动开展以来,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取得重大进展,人民群众对执行工作的满意度有了较大提升。但是,由于市场经济存在风险,这种风险在司法领域具体体现为“执行不能”,有一些案件虽经人民法院判决,却因为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人民法院即使穷尽一切执行手段仍不能执行。对于此类案件,人民法院依法终结执行或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时恢复执行,全社会应当理性地认识“执行不能”及其成因,如果申请执行人生活确有困难,人民法院则会依法启动司法救助程序,对其申请司法救助。 作者:刘春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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